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257號
TYDV,114,司拍,257,202509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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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257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盈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相對人周盈瑜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
新第一類謄本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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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