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254號
TYDV,114,司拍,254,202509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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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254號
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非訟代理人 翁瑞竣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銀長、林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李銀長、林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
第一類謄本。
二、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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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