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54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翁瑞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銀長、林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相對人李銀長、林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 第一類謄本。 二、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。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