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251號
TYDV,114,司拍,251,2025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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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251號
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聖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本件債權已屆期未受清償催告債務人等人之催告函
暨回執聯。
二、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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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