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235號
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鎮瑀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對債務人錡烱龍合法催告之通知函暨
收件回執聯正反面影本(債權人提出前往債務人戶籍址,提
供照片表示已投遞通知,惟陳述意見通知函回證管委會表示
債務人未居住於此,尚難認催告繳納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
債務人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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