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閱卷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聲字,114年度,347號
TYDV,114,司家聲,347,202509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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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家聲字第347號
聲 請 人 徐春錦

被 繼承人 劉順貴(亡)
生前最後設籍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0 00巷00號
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
,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第三人經當事人
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
法院裁定許可。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
密,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,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,法院
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」,民事
訴訟法第242 條定有明文,而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
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,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所準用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了解案件進行情形,爰聲請閱
覽鈞院113 年度司繼字第3852號卷宗等語。
三、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上揭卷宗,然未釋明與該案被繼承人劉
順貴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本院遂於民國114年8月6日命聲
請人補正,聲請人經合法送達後猶未補正,有本院補正函暨
其送達證書、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。準此,
聲請人既未能證明本件法律上利害關係,則聲請人之聲請於
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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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