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清字,114年度,35號
TYDV,114,司執消債清,35,2025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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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黃淑玲
代 理 人 徐翊昕律師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
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


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
代 理 人 黃志勇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李君洋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



算程序在案。經核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、本 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1號裁定等資料,債務人名下查無清 算財團財產,本院並就聲請人財產狀況公告之,則聲請人名 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 債務,依首揭規定,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,本 院於114年8月10日函請聲請人及函請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 算程序,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,不同意之債權人,則 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,惟債權人未於期限內提出有關 資料到院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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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