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9124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郭育誠
債 務 人 陳美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撤銷。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 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而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,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查詢債務人保險投保資料,以明是否有 財產可供執行,依上開規定,應屬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是本院前於114年8月15日以114年 度司執字第99124號裁定將本件移轉管轄予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顯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,並將本件移轉管轄至 有權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