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扶養費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98500號
TYDV,114,司執,98500,2025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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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8500號
債 權 人 石博鈞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4樓 
債 務 人 陳郁潔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號2
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郁潔所有對第三人三角創 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股利收入等,惟依其聲請 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中和區。依上開規定 ,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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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