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6370號
債 權 人 徐偉棣 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路00巷0號
債 務 人 徐鳳嬌 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路00巷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 執行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請求實現之 權利,強制執行法第5條定有明文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 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提出書狀記載當事人、請求實現之 權利,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8月1 3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 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