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(債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92146號
TYDV,114,司執,92146,20250925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2146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

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謝正鴻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聲請執行,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逕行發給憑 證者,應依同法第28條之3第1項規定繳納執行費。又預納執 行費係聲請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,債權人未預納執行費,經 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不補正者,依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執行法院得 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據繳納足額執行費,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7月28日通知其於5日內補正,該項通知已於同年 月31日送達,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債權人逾期迄今未 予補正,揆諸首揭說明,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即於法不合, 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