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9391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2樓
之6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2樓
之6
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9樓之1
債 務 人 邱培軍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法定代理人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(監護人)
住桃園市○○區縣○路0號3、4、8樓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,而付與確定證明書者,不生 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。執行法院就該裁判確定與否,仍得予 以審查,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。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 明。
二、債權人持本院114年度促字第3240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正本為執行名義,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。惟債務人於民國 111年11月7日經法院裁定監護宣告,上開支付命令未送達質 監設人。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該裁判尚不生執行力,債權人 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備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