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89391號
TYDV,114,司執,89391,20250902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9391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2樓
           之6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2樓
           之6              
代 理 人 蘇秋慧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9樓之1 
債 務 人 邱培軍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
法定代理人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(監護人)
           住桃園市○○區縣○路0號3、4、8樓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,而付與確定證明書者,不生 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。執行法院就該裁判確定與否,仍得予 以審查,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。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 明。
二、債權人持本院114年度促字第3240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正本為執行名義,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。惟債務人於民國 111年11月7日經法院裁定監護宣告,上開支付命令未送達質 監設人。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該裁判尚不生執行力,債權人 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備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  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