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89288號
TYDV,114,司執,89288,202509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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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9288號
債 權 人 吳尚鑑  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街0巷0號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游雅蕙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7樓之
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
債 務 人 郭淳頤律師即吳尚發之遺產管理人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12樓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 為者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 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民事判決及確定 證明書向本院聲請變價分割如附表所示之財產,然未提出不 動產登記謄本,亦未繳納執行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 日、114年8月20日兩次通知債權人補正,債權人分別於1114 年7月29日、114年8月27日收受通知,即知應為必要之行為 ,惟迄今均未補正,致本院不能遂行執行程序。揆諸上開規 定,債權人就前開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,應予駁回。    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翔
附表:
編號 執行標的 1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2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3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4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5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6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 7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 8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 9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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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