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86134號
TYDV,114,司執,86134,20250911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6134號
債 權 人 黃天澤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0號11樓  
債 務 人 顏佳怡  住苗栗縣○○鎮○○路○段00巷0號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宜得利家居股份有限公 司、伯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惟查該第三人之公 司址設於臺北市中正區、新竹市北區,非在本院轄區,此有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月  11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