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78160號
TYDV,114,司執,78160,20250908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8160號
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4樓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李佳錡  
           住同上
債 務 人 蔡建民  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路00巷0號 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(下同)1,15 2元,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7月13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依 上開規定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