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54962號
TYDV,114,司執,54962,202509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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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4962號
債 權 人 林宛瑜  住○○市○○○路000號11樓之5   
債 務 人 洪誌華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號2樓
            之3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,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繳納執行費用及具體指出欲執行債 務人何財產或聲明逕換債權憑證,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 ,該命令已分於民國114年5月13日、同年6月27日送達,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依上開規定, 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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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