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17797號
TYDV,114,司執,117797,202509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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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7797號
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19樓之
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戴安妤  
           住同上
債 務 人 林詠詳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、郵局存款帳號及人壽保 險契約後為強制執行,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 形,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中市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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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