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17419號
TYDV,114,司執,117419,20250923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7419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9樓至11
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 住同上    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王瑞英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   
債 務 人 羅健駿即羅健樺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之 薪資債權,而第三人係位於嘉義縣,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 可稽。衡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,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不合,爰依前揭 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