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(債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15758號
TYDV,114,司執,115758,2025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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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5758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
債 務 人 莊美桃

邱和嚴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,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,請 求逕行發給債權憑證,是應以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 院為管轄法院。經查,債務人莊美桃邱和嚴分別設籍於新 北市淡水區、臺北市松山區,均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2項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或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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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