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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15703號
TYDV,114,司執,115703,2025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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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5703號
債 權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


債 務 人 王永立
債 務 人 王姸心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王姸心對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新莊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對全勤流通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惟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分別設於 新北市林口區及新莊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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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南新莊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莊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