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524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
送達代收人 蕭清山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8樓
債 務 人 許鈺霖即許易霖即賴易霖即賴俊倩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如就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,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 臺北市中正區,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。依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2項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應由本院依職 權移送於管轄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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