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4772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債 務 人 賴伊湘即賴羽彤即蕭羽彤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花蓮南京街郵局之存款 債權,其設址於花蓮縣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