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2002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
代 理 人 林玉琴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7樓
之1
債 務 人 魯桂芬 住屏東縣屏東市華盛街3號4樓之1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設籍於屏東縣屏 東市,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 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