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11727號
TYDV,114,司執,111727,2025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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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1727號
債 權 人 劉俊賢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0巷00號
債 務 人 林冠廷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之 薪資債權,惟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於高雄市鼓山區,非在 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7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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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