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(債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10452號
TYDV,114,司執,110452,2025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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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0452號
債 權 人 陳玉鈴  住○○市○○路000巷0○0號    
債 務 人 李悅安即李軍慧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巷 00號二樓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北 市大安區,有債務人戶籍查詢結果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 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月  5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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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