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(債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10060號
TYDV,114,司執,110060,202509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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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0060號
債 權 人 黃偉珉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3樓

債 務 人 劉逸弘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 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而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,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經查債權人向本院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,聲請換發 債權憑證,此有執行聲請狀可稽,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即屬不明者。本件債務人現住所在「新竹縣竹北市」,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件附卷可佐。揆諸前述規定, 自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所屬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 於該管法院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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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