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9854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號15樓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林淑玲
住同上
債 務 人 謝汯展即謝坤霖即謝宇維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15樓之2
債 務 人 陳允希即陳雅俐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強制執行債務人謝汯展即謝坤霖即謝宇維於 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福和分行之存款債權,以及查詢債 務人謝汯展即謝坤霖即謝宇維、陳允希即陳雅俐之勞健保、 郵局資料,而第三人係位於新北市永和區,此有債權人聲請 狀在卷可稽。衡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不合,爰 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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