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9314號
債 權 人 桃園市政府
設桃園市○○區縣○路0號
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于鳳慧
住桃園市○○區縣○路0號
債 務 人 郭淳頤律師即洪榛蕙之遺產管理人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12樓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如就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,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 臺北市中正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,本件應屬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,顯屬有誤,應由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,爰裁定如 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