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7340號
債 權 人 興創有限合夥
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
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(法定代理人:陳鳳龍
)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
代 理 人 劉興緯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號12樓
債 務 人 陳岳群即少年家早餐店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
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號(1樓)
陳雅玲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
莊恭育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號2樓
黃胤奇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4樓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事件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力信股份有限公司、來寶 國際人力派遣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執行,惟查債務人最新勞 保資料,上開公司均已退保,另債權人亦聲請債務人對第三 人少年家早餐店等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,並就永豐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安分公司等之存款債權執行。然債權人既 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 定,即應以該第三人之所在地法院管轄。經查,第三人乃設 址於臺北市中正區、新北市新莊區、新竹縣等地,非在本院 轄區,自應由其中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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