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6726號
聲請人 即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顏國政
相對人 即
債 務 人 林秀妹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,又因相對人現無財產可 供執行,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之規定,聲請逕行發 給債權憑證。惟查,相對人之住所係在花蓮縣玉里鎮,非在 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 花蓮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