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醫療費用(債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06285號
TYDV,114,司執,106285,202509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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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6285號
債 權 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    
法定代理人 余忠仁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陳芷霠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急診醫學
            部               
債 務 人 黃吉志  籍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 市板橋區,有債務人戶籍查詢結果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 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月  1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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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