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02536號
TYDV,114,司執,102536,2025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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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2536號
債 權 人 丁志賢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道○段000號7樓
債 務 人 裘那德即MAGNAYE JONALD YABUT
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、燁利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惟查該第三人 之公司址分別設於臺北市北投區及大同區,均非在本院轄區 ,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 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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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燁利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