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0899號
債 權 人 柯俊隆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0號之9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規定繳納執行費,如未繳納, 其聲請程式即有欠缺,而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補正 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 之2 、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 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納足執行費,經本院函命限期補 繳執行費,惟債權人收受通知,而未遵期補正之,有卷附送 達回證、本處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。從而,本件聲請於法未 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