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241號聲 請 人 蔡惠芬 法定代理人 劉志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貳、本件不得異議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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