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9964號
TYDV,114,司促,9964,202509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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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964號
債 權 人 桃園市復興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曾鴻姿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卓武勇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具狀更正聲明(聲明僅載債務人卓武勇應給
付債權人…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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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