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978號債 權 人 張智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品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二、提出原買賣契約書影本。三、提出債務人陳品芸所有坐落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○號、 0000-0000地號登記最新第一類謄本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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