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978號
TYDV,114,司促,12978,202509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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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978號
債 權 人 張智杰
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品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提出原買賣契約書影本
三、提出債務人陳品芸所有坐落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○號、
0000-0000地號登記最新第一類謄本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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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