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905號債 權 人 鍾孟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愛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陳報請求利率為何?(如未約定利率,應以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,如有約定利率,並請提出釋明文件。) 。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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