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890號
TYDV,114,司促,12890,20250924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890號
債 權 人 董金海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富全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依借貸契約書所示,前有借款新台幣30,608
,080元,請提出此筆借款之消費借貸證明文件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