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14056號
TPDV,106,司促,14056,201708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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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5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代 理 人 何新台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廖祐慶(即廖陳麗金之繼承人)
      廖苑如(即廖陳麗金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陳麗金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
  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陸拾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玖萬
  柒仟捌佰貳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
 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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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