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768號
債 權 人 BRIGHT CHILDREN`S PRODUCT CO.,LIMITED
法定代理人 林純如
非訟代理人 陳瑜珮律師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耿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補債權人公司大小章之委任狀及該委任狀經駐外辦事處
或海基會認證之證明文件或其他佐資證明委任行為時在
臺之文件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