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689號債 權 人 黃榮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心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催告函及回執(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 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、金額、催告還款 金額等)。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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