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689號
TYDV,114,司促,12689,20250918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689號
債 權 人 黃榮華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心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催告函及回執(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
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、金額、催告還款
金額等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