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687號
TYDV,114,司促,12687,2025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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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68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非訟代理人 傅上華
債 務 人 宜津水產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
黃裕翔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拾柒萬貳仟伍
佰參拾參元,及如聲請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
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
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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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宜津水產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水產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