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587號債 權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民營諾瓦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蘇偉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俊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就債務人黃俊銘之戶籍址:桃園市○鎮區○○路000號寄發催告函之簽收回執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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