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566號
債 權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添義(即郭勇之繼承人)等二人間請求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更正聲明(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所得之
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…。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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