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565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非訟代理人 黃蕙嫺
債 務 人 盧慧芳
鄭秋惠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盧慧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仟零壹拾肆
萬陸仟伍佰壹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九計算之利息,暨其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九個
月為限;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盧
慧芳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鄭秋惠清償之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