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395號
TYDV,114,司促,12395,202509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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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395號
債 權 人 余非非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碧玉(原名:鄧呂碧玉)、鄧明峻鄧怡琳
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
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聲請狀附表,記載利息、請求金額、
違約金及其起算日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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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