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377號
TYDV,114,司促,12377,202509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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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377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

債 務 人 黃美女(即陳振鴻之繼承人)


陳協志(即陳振鴻之繼承人)


陳怡如(即陳振鴻之繼承人)
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振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清償新臺幣(下同)陸拾肆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,及自民國
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
之利息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振鴻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
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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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