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274號
債 權 人 冠雲集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劉偉志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心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李心怡所有坐落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4
樓建物登記最新第一類謄本。
三、提出債務人李心怡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四、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已合法送達之釋明文件(如係由管
理委員會代收,應一併提出已由債務人簽收之釋明證據
,以釋明催收之通知已到達債務人)。
五、請提出得「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」計算利息之依據。如
無法提出,至多僅得依民法第203條所定法定利率即「
週年利率百分之5」請求利息,請查明並更正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