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220號
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
非訟代理人 張景嵐
債 務 人 陳泓霖(即鄭麗妃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麗妃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
新臺幣(下同)壹萬肆仟玖佰陸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年一
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五五計
算之利息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鄭麗妃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