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113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范宇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偉婷(原名:蔡偉婷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催告函之回執。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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