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1964號
TYDV,114,司促,11964,2025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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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64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非訟代理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興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徐樹德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贊輝惡魔狂暴雞排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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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興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