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964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非訟代理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興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樹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贊輝即惡魔狂暴雞排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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